打官司时,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案件缘由
案例1:
朱某和王某在同一家公司工作。2019年10月12日,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开口向朱某借钱6000元。
朱某考虑到平日两人的业务来往比较多,为了今后的工作更好地开展,不好意思拒绝,便分别从微信、支付宝转账4000元和2000元给了王某。
11月15日,王某当天发放工资,于是他通过微信还了朱某3000元,并在微信上告知剩余的3000元等下次发工资的时候再还。
然而,一直等到2020年1月,王某都没有再提还款的事。公司办年会那天,朱某本想再提醒一下王某,但左等右等就是没见到他参加年会。询问跟王某同部门的同事才知道,原来王某已经于两天前从公司离职了。
朱某赶紧通过微信询问王某什么时候还款,但迟迟等不到王某的回复。后来,朱某又通过其他方式尝试联系王某,都没有得到回复。没有办法,朱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处理。
庭审过程中,朱某提交了他和王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上面详细记载了双方借款前后的对话,以及1月以后王某的故意失踪。同时,也提交了双方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的电子回单。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来权提交的各种证据形成完整的 证据链,事实经过清楚,存在借货事实, 对朱某的诉求予以通过
案例2:
2019年5月,陈某和孙某正式确立恋人关系。因为两人同在一家公司工作,陈某又是公司里公认的女神,因此孙某对陈某百依百顺。两人谈恋爱期间,每逢情人节、七夕节、618购物节、圣诞节等特殊日子,孙某都会给陈某发微信红包,每次金额为520元、1314元、66.6元不等。
国庆节后,陈某向孙某提出分手。孙某答应了,但要求陈某把恋爱期间接受的微信红包全部还给他。没想到,陈某一声不响直接拉黑孙某。孙某不服气,将两人恋爱期间的聊天记录截图打印出来,提交到当地法院要求陈某还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孙某提交的截图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现实。首先,截图上并没有陈某的名字,只有一个“老婆”的昵称,头像也不是陈某本人,因此无法确定截图中的对象就是陈某。其次,孙某提交的截图并不完整,存在掐头去尾、断章取义的可能。最后,截图中虽然展示了双方的转账记录,但只能证明双方存在款项交付的行为,并不能说明这些转账是借款。
除了微信截图外,孙某并未提出其他有力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因此,法院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现身说法]
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司法证据?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为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于2020年5月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明确指出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司法审判中的关键证据: (- ) 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 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 数字认证、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因此,在个人借贷、工作纠纷等民事案件中,聊天记录都在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要让法官认可你的聊天记录具有可靠性,需要具备几个条件:
首先,如果是以照片或者截图的方式提供聊天记录,应当保证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切不可断章取义、掐头去尾。因为聊天记录很容易被删除或者篡改,同一句话在不同的语境中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意思,所以必须保证记录的完整性。其次,必须保证聊天记录中的对象是当事者本人,不得通过技术手段伪造。
[注意事项]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对我们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日常工作中,绝大部分的交流通信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因此,一旦发生纠纷,聊天记录就是一个重要的证据链条。武2但由于网络技术的虚拟性质,很多数据容易被伪造或者篡改。因此,司法实践在与时俱进,把电子数据纳入证据体系的同时,必然要做出相应规范,避免电子证据被滥用而增加司法鉴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