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看到长辈付款密码付款的相关问题
案例介绍
13岁的小刚在其母亲网购时偶尔看到付款密码,并私自使用母亲的手机在直播平台上打赏主播8万元。事后,其母亲发现这一情况,试图追回打赏款项。这种情况下,法律能否支持其母亲的请求?
法律依据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体规定如下: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法律分析
小刚的行为性质
是否为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小刚的打赏行为显然不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打赏行为不但没有给小刚带来利益,反而是支付了一笔巨款。因此,这种行为不符合纯获利益的定义。
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8万元的打赏行为明显超出了13岁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经济承受能力,不属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非纯获利益或超出其认知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能有效。而小刚的母亲显然未曾同意或追认其打赏行为。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在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民法典》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这里的相对人——直播平台或主播,若在被告知情况后未能在三十日内得到小刚母亲的追认,应视为拒绝追认,平台或主播应退还打赏款项。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13岁的小刚实施的打赏行为并不符合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标准,且未获得其法定代理人(母亲)的同意或追认,因此,该行为无效。其母亲有权要求直播平台或主播退还8万元打赏款项